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或“公司”)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4 日(星期三)14:30 在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顺昶路 99 号 1 楼大会议室)召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庞磊、马雅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
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3 月 4 日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
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傅青炫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4 日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88 人,代
表股份 202,116,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105%。其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股份 201,423,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1.26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文
件、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系经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青炫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议案涉及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1.00-3.00);本次会议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本
次会议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1.00-5.00);本次
会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
由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991,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同意 5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1.8588%;反对 1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0749%;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989,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427%;反对 1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11%;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991,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588%;反对 11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49%;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1,880,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4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078%;反对 22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259%;弃权 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3%。
表决结果:通过。
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050,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同意 6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4755%;反对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671%;弃权 2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73%。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唐海燕:_____________________ 庞 磊: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雅清: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