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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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
资本投资做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
批准投资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决策。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任
命。主任(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
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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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
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 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 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
组和资产并购等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对
公
司 ESG 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 ESG 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
建议,审阅公司 ESG 事项相关报告。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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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通知可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
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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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
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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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事务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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