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规院: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4 19: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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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38           证券简称:深水规院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4 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产业园总部大厦 4 栋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320 会议室。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8,626,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5,54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司股份数合计为 23,084,71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080,000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353,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080,000 股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353,7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080,000 股的 2.8482%。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56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9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0082%;反对 5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940%;弃权 6,2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08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9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58%;反对 5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964%;弃权 6,2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8%。
   关联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125,482,500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8,5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2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9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325%;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224%;弃权 9,2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0%。
   林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威、蔡孟娟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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