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5 证券简称:广立微 公告编号:2026-009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的召开情况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3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0 名,代表股份数
的股份,下同)的 44.815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数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4 名,代表股份数 18,519,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197,062,569 股的 9.3978%。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 115 名,代表股份数 2,135,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7,062,569 股
的 1.083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李聿奇律师、
路悦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2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273,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9%;反对 3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95,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946%;反对 3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07%;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47%。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2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275,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2%;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97,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82%;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75%;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3%。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6 年 2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277,8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3%;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7%;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99,1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771%;反对 3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74%;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李聿奇律师、路悦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