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6-13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3 月 4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3 月 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4 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13 人,代表股份 262,818,861 股,占股
份总 数的 40.3321%。其 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 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910 人,代表股份
事务所秦桂森、黄雨桑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2,818,861 股。同意 262,392,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8%;反对 3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31%;弃权 7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70,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3831%;反对 3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6%。
出席现场投票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
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73,390,587 股。同意 72,86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3%;反对 3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935%;弃权 160,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73,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6546%;反对 36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8%。
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投票的关联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顾清波
先生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73,390,587 股。同意 72,831,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0%;反对 3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392%;弃权 163,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37,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0078%;反对 39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