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6-L010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6年2月11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
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
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6人,代表股份90,366,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57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76,372,6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13,99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060%。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63名,代表股份13,99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0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
(九)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岳春燕律师、李雅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
年2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88,88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44%;
反对1,29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74%;弃权179,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2%;
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89,3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23%;
反对8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95%;弃权179,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2%;
表决结果:同意89,34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0%;
反对8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59%;弃权179,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96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6771%;反对8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31%;
弃权1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2798%。
表决结果:同意89,34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66%;
反对84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9%;弃权179,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5%;
表决结果:同意89,33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09%;
反对1,0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54%;弃权3,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9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6442%;反对1,02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315%;
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43%。
表决结果:同意89,3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30%;
反对80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5%;弃权179,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5%;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0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2.9808%;反对80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373%;
弃权1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2819%。
表决结果:同意89,3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656%;
反对97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43%;弃权45,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岳春燕律师、李雅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