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6-019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
统 ( http://wltp.cninfo.com.cn )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3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开。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48 人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数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参 加本次 股东会 网 络投票 的股 东共44 人,代表 公司有 表决权的 股份 数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的股东)共46人,代表股份2,188,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8%。
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情况:
(1)同意41,537,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5%;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77,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9.4975%;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8%。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骐、罗毅平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