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3 日(周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3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3 日 9:15-2026 年 3 月 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 人,代表股份 98,926,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3.29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8,264,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0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661,36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4 人,代表股份 4,066,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404,7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661,36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4%。
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659,28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302%;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99,27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3.4362%;反对 251,8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1949%;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659,28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302%;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99,27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3.4362%;反对 261,2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4261%;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659,280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302%;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799,27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3.4362%;反对 251,2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1802%;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705,683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596%;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30,67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4.2084%;反对 219,4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3981%;弃权
的 0.3935%。
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705,683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596%;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6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30,67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4.2084%;反对 219,4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3981%;弃权
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7,706,083 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00%;反对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31,070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94.2182%;反对 219,496 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3981%;弃权
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刘俊丽女士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鉴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从珍律师、李英杰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