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3 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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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李英杰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7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
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股东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
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2026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建盛路1号
隆利科技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新理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3日上午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18名,均为
截至2026年2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926,17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293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
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6年2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264,80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0045%。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1,36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89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本次股东会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65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9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62%;反对251,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9%;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65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9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62%;反对261,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1%;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7%。
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659,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99,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62%;反对251,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180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7%。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05,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30,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84%;反对21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1%;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5%。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05,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30,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84%;反对21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1%;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5%。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7,706,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31,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82%;反对21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7%。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以上议案均为
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上述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
                            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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