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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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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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
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
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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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告的《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
事会已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案、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以及登记方式等
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 102 号新辉开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波先生主持。本
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构股东
的营业执照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参
与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309,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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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910,90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5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方式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候选人。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
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169,79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9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66,7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73%。
表决结果:同意 58,092,45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8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89,4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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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8,061,7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5.8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58,76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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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振雄
负责人:
韩 刚
经办律师:
汪 菁
二〇二六 年 三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