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3 19: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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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6-01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项目为前期投建维项目的后续进展:因原项目合同合作内容变化,根据合同双
      方友好协商,公司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江系统”、“上海启斯”、“子公司”)将不再执行原合同 B04~B05
      机房楼的合同义务,同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
      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将 B04~B05 机房楼的服
      务内容改为 EPC 工程施工及运维服务并公开招标,公司子公司参与了此次投标。
      具体详见公司前期已披露中国移动长三角(扬州)数据中心机电工程 EPCO 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相关情况(公告号:2026-002、2026-011)。现公司子
      公司已中标该项目,并签署项目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告正文。
  ?   本项目运维合同尚待签署:本次签署的合同为项目建设合同,本项目运维服务部
      分将另行单独签订合同。截至目前,各相关方尚未就本项目运维事宜签署相关协
      议,最终以实际披露的合同文件为准。
  ?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承担 30%;香江系统承担 52.6%;上海邮电设计
      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设计院”)承担 0.4%;上海启斯承担 17%。
  ?   尚有相关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截至目前,该项目合同尚有相关方未完成签署,正
      式合同需待所有相关方签署完毕后生效。
  ?   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由于本项目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具体对公司未来财务数
      据的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   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重大项目进展暨中标候选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号:2026-011),
现发包人、联合体成员香江系统和联合体成员上海启斯已完成了该项目合同的签
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承包人:深圳市中兴通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上海启斯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
  包括项目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试验等 EPCO 工程总承包全
量工作内容,具体范围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关联公司下达的订单内容为准。
  承包内容包括土建改造、机房装修、管道加固、设备基础、暖通、电源电
气、消防、油机、智能化及 BA、设备自控、机房工程等全部内容(含电缆引
入),达到相应数据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及本项目技术规范。
  第一批次机房楼:总 IT 容量 30MW,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初验,2026 年 5
月 30 日终验;其中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风冷机柜具备布线条件,2026 年 4 月
  第二批次机房楼:总 IT 容量 30MW,一阶段 14MW 风冷 2026 年 9 月 30
日初验交付,剩余预留二阶段约 16MW 容量以发包人正式下单为准,机房楼封
顶并具备机电进场条件(T)开始计算,T+4 月(春节法定假期除外)初验交付。
(大写:【玖亿零玖佰陆拾肆万捌仟元整】)、含税【1013309280】元(大写:
【壹拾亿壹仟叁佰叁拾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增值税税额【103661280】元
(大写:【壹亿零叁佰陆拾陆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本合同当事人同意,
该最高限额不是对合同价款或报酬的约定,也不是发包人对本合同项下实际交
易额度的承诺,具体以采购订单方式执行并结算,但累计执行金额不得超出上
限金额(含税和不含税的上限金额均不得超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
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
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
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
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
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
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
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
定的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约定解决。
财产损失,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损害,侵害发包人或第三方权利,造成发
包人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由承包人负责处理,承担赔偿责任。
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00000】元/日历天承担违约金,有权直接从待
支付工程款中进行扣除,待支付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有权继续追偿。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订单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
包人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在本项目已支付的所有款额和利息,利
息将从发包人支付日期到退还日期以归还上述款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
但发包人应事先通知承包人该违约金的扣除。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3)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将不予退还;
  (4)发包人终止协议,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发
包人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能抵扣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
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未按发包
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承包人未承诺或未按承诺配置仪器仪表、人员、车辆等服务资源,未
经发包人同意减少上述资源;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人身或
财产损失;
  (3)保修期内系统发生设备服务故障等严重问题或出现其他各类问题,未
及时处理;
  (4)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应及时支付施工费至施工人员,如因未及时支
付引起的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
  每出现一起,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 1 万元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扣除后,
承包人需补足履约保证金。
取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按照项目里程碑节点进行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里程碑节点推迟,里程碑节点时间予以等量后延。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里程碑节点推迟,里程碑节点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延误 1 次,单节点延误
不得超过 5 天。否则,承包人按 5 万/天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
在待支付工程款中扣除。如上游客户未对发包人实施交付考核罚则,发包人可
免除对承包人的考核。
取增加工人、延长工时、两班倒等形式,必要时三班倒;超期未采取上述措施
的,承包人应按 5 万/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待支付工程款
中扣除,直至纠偏措施符合预期。自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节假日不放
假,正常施工管理人员全数到岗;进度不符合预期且工人数不达标,按 1000
元/人/月罚款;管理人员缺岗按 2000/人/天罚款。如上游客户未对发包人实施交
付考核罚则,发包人可免于承包人的考核罚则。
天内整改完成,逾期按 2000 元/天罚款;(2)质量问题:高风险问题应立即开
始整改,不晚于 10 天完成问题整改。中风险问题不晚于 20 天完成问题整改。
低风险问题不晚于 30 天完成问题整改。逾期按 2000 元/天罚款。
详见附件 5-3,未被纳入的其它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经建
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讨论确认后予以经济处罚。
  二、发包人基本情况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
  负责人:宗迅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1554384A
  住所:扬州市文昌西路 53 号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
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范围经营);从事移动通信、
IP 电话和互联网网络的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 电话和互联网设施的
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 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
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备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
告,利用自有网络发布各类广告;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 电话设备、
互联网设备及其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房屋、柜台出租,商务代理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香江系统和上海启斯作为投标联合体成员,待项目合同签署完毕并生效后,
将根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具体对公司未来财务
数据的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统、上海启斯自愿结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兴通讯(联合
体牵头人)负责在招标及合同履行阶段代表联合体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总体联络、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等主要事
宜,并承担 B05 机楼的机电设备供应和部分机电施工工作;香江系统(联合体
成员单位一)职责分工为负责本项目的算力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承担 B04 机楼
的机电设备供应和全部机电施工工作及 B05 的部分机电施工工作;邮电设计院
(联合体成员单位二)职责分工为负责本项目的设计任务部分,即 B04、B05 机
楼机电设计工作;上海启斯(联合体成员单位三)职责分工为负责本项目的运维
服务部分,即承担 B04、B05 机楼 10 年运维服务及相关工作。
承担 30%;香江系统承担 52.6%;邮电设计院承担 0.4%;上海启斯承担 17%,
并取得对应收益。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项目运维合同尚待签署:本次签署的合同为项目建设合同,本项目运维服
务部分将另行单独签订合同。截至目前,各相关方尚未就本项目运维事宜签署相
关协议,最终以实际披露的合同文件为准。
  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兴通讯承担 30%;香江系
统承担 52.6%;邮电设计院承担 0.4%;上海启斯承担 17%。
  尚有相关方未签订正式合同:截至目前,该项目合同尚有相关方未完成签署,
正式合同需待所有相关方签署完毕后生效。
  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由于本项目合同金额为框架金额,具体对公司未来财
务数据的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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