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聘请,指派王卓、高林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https://www.hkex.com.hk)上发布了《临时股东会通告》;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布了《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3 日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
号金融城二期 A4 幢 21 层 2105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储开荣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9,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1001%。
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3 日 9:15-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
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34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87,122,6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为 486,113,6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2362%; 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0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100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其中,就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
应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767,409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71%;反对 227,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070%;反对 226,7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17%;弃权 127,5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1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王 卓
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