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
认为: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在公司(含分/子公
司,下同)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
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其范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以 2026 年 3 月 3 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0 万份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64 元/份;向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8.43 元/股。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