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新
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巨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000,000股,于2022年9月2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57,000,000股,首次公
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0,846,568股,占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的85.9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153,43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为3,846,568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0.9158%。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数量为208,679,453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9.6856%。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
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量为17,136,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0800%。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8月
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归属事宜。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
权模式,行权股票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行权期为2025年12月
为1,015,972份,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1,015,972股。2026年2月6日,公司披露《关
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
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完成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工作,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3,770,000股,并于2026年2月12日上市流通。综上,公司总股本由420,000,000股
增加至424,785,972股。
截至2026年2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424,785,97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为 131,194,297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0.8848% ;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本
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131,184,547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30.8825%。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3户,分别为北京京巨丰能源控制设备
有限公司、上海晟莱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诚融信创
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聚丰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珠海聚丰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山东
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承诺类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况
型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等股份。
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截至2022年10
价(以下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 月10日收盘,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公司股价已连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续20个交易日
北京京巨丰能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收盘价低于公
源控制设备有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 司首次公开发
限公司;上海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行股票价格
晟莱鑫管理咨
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18.19元/股,触
询合伙企业 股份限 2022年09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发上述承诺的
(有限合 售承诺 月02日
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履行条件。根
伙);珠海聚
据上述股份锁
丰瑞管理咨询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定的相关承
合伙企业(有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 诺,上述承诺
限合伙) 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 人持有的公司
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股份在原锁定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 期基础上自动
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 延长6个月。
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
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
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
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
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关于稳 (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定公司 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
北京京巨丰能
股价及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 2022年09 已于2025年9月
源控制设备有
股份回 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 月02日 1日履行完毕
限公司
购的承 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诺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
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
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
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
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
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
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股价
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
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
元,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
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
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价义务后,若控股股东未向
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
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
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
达2,000万元止。
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
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个
人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处取
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增持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
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回购
股票措施。
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
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
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
额不低于2,000万元,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
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价格不
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
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股价稳
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积
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
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
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
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
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
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
合相关监管要求。
北京京巨丰能
其他承 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2022年09
源控制设备有 正在履行
诺 侵占公司利益。 月02日
限公司
对欺诈 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
发行上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北京京巨丰能 市的股 2、本企业保证,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2022年09
源控制设备有 份回购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正在履行
月02日
限公司 和股份 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买回承 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
诺 的5(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依法承 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北京京巨丰能
担赔偿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2022年09
源控制设备有 正在履行
责任的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月02日
限公司
承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
定后,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
企业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
赔偿方案为准。
本企业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
履行承诺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
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开作出的承诺。
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
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未能履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北京京巨丰能 行承诺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
源控制设备有 时的约 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 正在履行
月02日
限公司 束措施 法规进行认定。
的承诺
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
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
止。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
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北京京巨丰能 避免同 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 2022年09
源控制设备有 业竞争 经营或参与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 正在履行
月02日
限公司 的承诺 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新巨丰
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
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新巨
丰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
益,新巨丰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企业
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
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新巨丰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新巨
丰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企业及
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
业务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企
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新巨丰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
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
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份进行损害新巨丰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
利益的经营活动。
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
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新
巨丰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
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
的其他措施。
承诺类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履行情况
型
北京京巨丰能 2、本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新巨丰
源控制设备有 关于本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期间,本企
限公司;上海晟 次交易 业不存在减持新巨丰股份的计划,不会减
莱鑫管理咨询 的原则 持所持有的新巨丰股份;本企业自新巨丰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至本次交易 2023年01 已于2023年10
合伙企业(有 性意见
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确定性的减持计划。 月27日 月9日履行完毕
限合伙);珠海 及减持
聚丰瑞管理咨 计划的 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
询合伙企业 承诺 而减持新巨丰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执行
(有限合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
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新巨丰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
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
除权行为,则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
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
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企业违反
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新巨丰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
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
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
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
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
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
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将
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
关于同 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业竞
争、关 4、本公司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
北京京巨丰能 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及
联交 2023年01
源控制设备有 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正在履行
易、资 月27日
限公司 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金占用
方面的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
承诺 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公司及本
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
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公司将
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
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
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
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
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
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
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
的其他措施。
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
行回避表决程序;
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
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
保;
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
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
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
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
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
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
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
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
他措施。
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新巨丰
关于保 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北京京巨丰能 持上市
源控制设备有 公司独 正在履行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 月19日
限公司 立性的
承诺 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证合法、合理
地运用相关股东权利,不干预上市公司的
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
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
为。
本承诺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
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新巨丰的利
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
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
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关于本 诺。
次交易
北京京巨丰能 摊薄即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
源控制设备有 期回报 新巨丰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 正在履行
月19日
限公司 采取填 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补措施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承诺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
准):1)本公司不再作为新巨丰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2)新巨丰股票终止在深
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新巨丰的利
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关于公 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
司本次 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
交易摊 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
北京京巨丰能
薄即期 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2024年06
源控制设备有 正在履行
回报采 诺。 月03日
限公司
取填补
措施的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
承诺 新巨丰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
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
准):1)本公司不再作为新巨丰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2)新巨丰股票终止在深
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期间,本企
业不存在减持新巨丰股份的计划,不会减
持所持有的新巨丰股份;本企业自新巨丰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至本次交易
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确定性的减持计划。
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
而减持新巨丰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执行
北京京巨丰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源控制设备有 关于本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限公司;上海晟 次交易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莱鑫管理咨询 的原则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
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05 已于2025年2月
合伙企业(有 性意见
若新巨丰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 月09日 28日履行完毕
限合伙);珠海 及减持
聚丰瑞管理咨 计划的 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
询合伙企业 承诺 除权行为,则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
(有限合伙) 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
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企业违反
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新巨丰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新巨丰
北京京巨丰能 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上海晟 关于保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新巨丰在业
莱鑫管理咨询 持上市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
合伙企业(有 公司独 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正在履行
月09日
限合伙);珠海 立性的
聚丰瑞管理咨 承诺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充分尊重上
询合伙企业 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证合法、合理
(有限合伙) 地运用相关股东权利,不干预上市公司的
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
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
为。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
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上市流通股的限售股情况
占公司总股 本次实际可上
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东名称 本比例 市流通数量
量 (股) (股)
(%) (股)
北京京巨丰能源控制设
备有限公司
上海晟莱鑫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聚丰瑞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31,184,547 30.8825 131,184,547 131,184,547
注: 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2026年2月26日公司总股本424,785,972股计算;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督相关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31,194,297 30.8848% - 131,184,547 9,750 0.0023%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31,184,547 30.8825% - 131,184,547 -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93,591,675 69.1152% 131,184,547 - 424,776,222 99.9977%
三、总股本 424,785,972 100.0000% - - 424,785,972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
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
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
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 刘芮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