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 歌华有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3 18: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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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7     证券简称:歌华有线        公告编号:临 2026-009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75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同意,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非公开发行普通股。本次共发行 223,425,858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14.77 元/股,累计募集资金 3,299,999,922.66 元,扣除发行费用
月 2 日到账。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致同验字(2015)第 110ZC060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的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管理。201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分别
为 10279000000939468 和 2003000103000006589,两个专户均仅用于公司优质版
权内容平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详见公司于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93)。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2026 年 3 月 3 日,公司分别与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及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
补充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华夏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甲、乙、丙三方于2015年12月16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以下简称“原协议”)。为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三方协商一致,现就原协议第一条中的资金用途条款
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对原协议第一条中关于“专户”资金用途的约定进行补充修订,在原用途基
础上增加“现金管理”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
式存放于该专户的定期账户中;其余募集资金50,000万元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于
该专户的活期账户中,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的活期账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优质版权内容平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修订后条款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限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可以根据需要开通三方存管业务,甲方对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以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
  本补充协议构成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凡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均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本
补充协议为准。
  本补充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甲、乙、丙三方于2015年12月16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为优化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经三方协商一致,现就
原协议第一条内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对原协议第一条“专户资金用途”进行修改,在原用途基础上增加“现金管
理”,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
用于甲方优质版权内容平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修订后条款: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开展现金管理(不限机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对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以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补充协议构成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凡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均按原协议的约定执行;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本
补充协议为准。
  本补充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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