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琳、吴闺妮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2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融资融券等
业务账户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等内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14: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二横路 2 号椰岛办公楼 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股份总数 65,643,435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14.6460%,具体如下:
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其中,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列席 6 人,公司董事马贺因个人公务未能列席本次会议,独立
董事郭晓川、吕立彪因个人公务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
决议议案,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亦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计投票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3,662,434 96.9821 1,718,701 2.6182 262,300 0.3997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 案
议案名称 比 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供连带责任担保及抵押担保
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2 月 1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进行了披露。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
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