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 辽宁能源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1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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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随股东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辽宁能源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自
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辽宁能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会规则》第六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的辽宁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 年 2 月 13 日,辽宁能源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3 月 2 日 9:00 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 38 号辽能股份 3 楼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
    经查验,辽宁能源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计 237 人,代表股份 116,572,563 股,占辽宁能源股份总数的 8.8177%。出席本
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有辽宁能源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辽宁能源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12,587,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5811%;反对股份3,87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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