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6-013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备,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
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四川中蜀”),于近日收
到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新市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5)辽 09 民终 1408 号,获悉原告与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被告”或“山东鲁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裁定情况,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山东鲁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清河门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本金
产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2025 年 4
月 28 日、2025 年 10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清河门区法院一审裁定如下:
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1: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2:邹城市鲁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3:高照亮
一致意见”为由,认定上诉人应得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进而驳回上诉人诉请。
(一)请求依法撤销(2025)辽 0905 民初 228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三、判决情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81660 元,由上诉人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案件当前为生效二审裁定,公司前期对该应收账款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