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公告编号:2026-009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书;
收回相应补偿款的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如期后收回相关补偿款的,将增加公司当期损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期,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
顺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天顺”)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2025)粤 04 民初 593 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现将案件
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南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实业”)承诺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天顺(珠
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6 至 2018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达标,公司全资子公司苏
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开始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南通实业支
付业绩承诺未达标的补偿款,均被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2025
年 10 月,公司更换诉讼主体为苏州天顺,就南通实业未达标业绩补偿金额,再
次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绩承诺具体情况及诉讼进展详见 2022 年 7 月 14 日发布于《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追认控股孙公司业绩承诺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2-079)、公司半年度及年度定期报告。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天顺风能设备有限公
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55250076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
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收回相应补偿款的时间尚
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如期后收回相关补偿款
的,将增加公司当期损益。此外,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即使本次案件已生效,但
不排除南通实业提起其他法律救济措施的可能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
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