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修订)》
(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接受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法律意见书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2 月 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
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手续、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
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三路 2 号达濠科技(东
莞)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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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股
份 56,337,14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7.7464%。
司股本总数的 4.8118%。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络 投 票 统 计结 果 , 在有 效时 间 内参加 网 络投票 的股 东共 56 人, 代 表股 份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
格。
(二)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
机构之外,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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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187,0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36%;
反对 150,0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6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1,139 股,反对 150,060 股,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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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8.6421%。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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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李 婷
经办律师:
文 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