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1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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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1          证券简称:华中数控             公告编号:2026-012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 14:5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3 月 2 日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9 人,代表股份 69,498,322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4.97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
份 4,306,2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16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
股份 65,192,0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8098%;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 134 人,代表股份 1,252,32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630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04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41%;
   反对 407,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9%;
   弃权 4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96,4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 对 407,17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4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88%。
  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46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37%;
   反对 1,002,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7%;
   弃权 3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9,35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反对 1,002,6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谭四军律师和程璇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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