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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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5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2 日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3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 VIP 会议室。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东2人,代表股份46,522,6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276%。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14,893,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15%。
股份357,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357,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1%。
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34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9,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757%;反对 5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81%;弃权 9,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348,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9,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064%;反对 6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98%;弃权 3,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357,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017%;反对 4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58%;弃权 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351,4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984%;反对 5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99%;弃权 5,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1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叶可安律师和黎婷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并进行现场见证且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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