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认证: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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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披露了《北京数字
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4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8 号左岸工
社 15 层 1501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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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四环西路 68 号左岸工社 15 层 1501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会议室举
行。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139,133,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1.5308%。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
表股份 137,690,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0.996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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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3 人,代表股份 1,443,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534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142,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881%;反对 96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68%;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52,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632%;反对 96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84%;弃权 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103,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601%;反对 990,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120%;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40%;反对 990,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541%;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14,1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 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103,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598%;反对 1,004,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220%;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294%;反对 1,004,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104%;弃权 25,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103,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601%;反对 1,004,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220%;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571%;反对 1,004,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104%;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10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604%;反对 1,003,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216%;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4,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18%;反对 1,003,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758%;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2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103,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601%;反对 990,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120%;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40%;反对 990,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541%;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14,1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 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103,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598%;反对 991,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124%;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13,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294%;反对 991,1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887%;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13,3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 数的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124,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753%;反对 96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68%;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4,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297%;反对 96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84%;弃权 3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 弃 权 14,100 股), 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 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
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刘恋恋:
颜克兵:                    闫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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