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坛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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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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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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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仙坛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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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
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上海证券报》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
业园区(城东)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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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84,750,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12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7,172,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1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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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寿纯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44,585,73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选举王寿恒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44,585,224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选举姜建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44,585,22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选举王清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44,585,72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选举许士卫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43,535,531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王寿纯先生、王寿恒先生、姜建
平先生、王清女士、许士卫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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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于丛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45,776,233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选举徐晓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45,776,119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5,526,026
股。
   (3)选举刘益宏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45,776,617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于丛林先生、徐晓先生、刘益宏女
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
年。
   表决结果:同意 447,079,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33%;反对 33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29,0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29%;反对 338,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7%;弃权 4,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表决结果:同意 447,103,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88%;反对 3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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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53,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6%;反对 312,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8%;弃权 6,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824,1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253%;反对 6,591,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574,0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27%;反对 6,591,6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37%;弃权 6,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824,1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253%;反对 6,591,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574,0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27%;反对 6,591,68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737%;弃权 6,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3)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7,142,5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27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6,892,4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3%;反对 277,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6%;弃权 2,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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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王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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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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