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5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 是否在前期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预计额度内 否有反担保
上海保隆工贸有
限公司
安徽拓扑思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
保隆(安徽)汽
车配件有限公司
保隆霍富(上海)
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龙感汽车电
子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贸”)、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拓扑思”)、保隆(安徽)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隆霍富(上海)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富中国”)、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
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
宁国保隆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
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名称 协议签署日期
(人民币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宣城宁国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支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闵行支行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
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
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
额的议案》,2025 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45 亿
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5 年
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三) 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
担保包含在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
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实施前已 担保余额
被担保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可用担保额度
审议的担保额度 (不含本次担保)
保隆工贸 170,565.00 5,000.00 161,965.00 3,600.00
安徽拓扑思 41,075.07 5,000.00 25,000.00 11,075.07
宁国保隆 51,991.00 8,000.00 30,950.00 13,041.00
保富中国 93,933.93 13,880.00 78,626.93 1,427.00
龙感电子 12,000.00 1,500.00 8,530.00 1,970.0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被担保人名称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公司持股情况
法人 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1011777710719XW
法人 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41881MA2N70LP8Q
法人 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913418817849317931
法人 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 55.00% 91310000MA1J37FN5Q
法人 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股 55.74% 91310115323147285Q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被担保人名称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保隆工贸 454,818.78 414,188.77 40,630.01 364,943.51 1,967.80 400,418.73 359,751.20 40,667.53 439,535.44 1,534.45
安徽拓扑思 126,913.60 94,509.80 32,403.80 64,585.09 2,179.25 103,955.78 69,590.28 34,365.50 75,687.57 4,213.24
宁国保隆 155,834.15 79,447.47 76,386.68 77,770.11 7,642.10 165,064.69 89,762.50 75,302.19 110,135.25 12,203.89
保富中国 218,274.36 166,044.31 52,230.05 95,177.68 4,844.57 144,234.92 96,849.44 47,385.48 122,244.02 3,606.78
龙感电子 47,603.60 40,432.48 7,171.12 27,276.02 2,558.60 40,509.94 35,897.42 4,612.52 30,750.76 1,987.7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保证人(乙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 1.1 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第 1.2 条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
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
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
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 4.1 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
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
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 4.2 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
起三年。
第 4.3 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
次日起三年。
第 4.4 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
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 4.5 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
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注:《银行承兑协议》中约定的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
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
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
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
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公证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5 年 4 月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
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
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种类相同。保证范围
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
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
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
保债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
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
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
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 2025 年 2 月
(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
一系列债权。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玖仟万元整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
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
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
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
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Z2605TD15698430;名称: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
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
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权人
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第二条 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
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三年止。
注:《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中约定的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龙
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60104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
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
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
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宁国保隆、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
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安徽拓扑思、宁国保隆、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
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
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
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
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397,951.93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4.47%,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97,951.93 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4.47%,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