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
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薪酬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
司效益相结合的目标相符;
(四)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长远利益相
结合的目标相符;
(五)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
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
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标准并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的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
相关董事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董事长除外)只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
酬水平等因素确定,为月度或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 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在公
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核定绩效,于年终
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当年考核结果
统算兑付;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
入,是对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包括
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
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
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
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合并后范围内分子公司兼
任岗位或职务)
,不累积计算。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董事长除
外)津贴按月或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
费等费用(如适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
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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