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02 17: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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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113058           转债简称:友发转债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友发集团”)投
资布局,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发展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友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
山友发新型建材”)与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中和”)、于
志锋、张敬庭签署《共青城益诚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合称
“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共青城益诚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
人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 3,210 万元,其中,友发集团全资子公司唐山友发新型建材作为有限
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000 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总额的 62.305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
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构成关联交
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共青城益诚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CGLBJGXY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敬
庭)
  基金管理人: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中和”)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认缴出资总额:3,210 万元
  成立时间:2023-05-15
  上述《合伙协议》签署后,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LP1    唐山友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          2,000   62.3053%
   LP2              于志锋           110     3.4268%
   LP3              张敬庭           1,000   31.1526%
   GP    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     3.1153%
                   合计             3,210   100.00%
  至本公告披露日,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锦绣中和已经完成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
情况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合伙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情况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51363741U
  成立时间:2012-8-20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 4、6 号 8 幢四层 448
  法定代表人:张敬庭
  认缴出资额:3,409.0909 万元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销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2627
     股权结构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409.0909   100%
     关联关系说明:锦绣中和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锦绣中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姓名:于志锋
     身份证号码:1324281977********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关联关系说明:于志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于志锋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合伙人姓名:张敬庭
     身份证号码:133026197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关联关系说明:张敬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张敬庭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组成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本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即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上所载的全体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缴付首期出资的付
款到期日,基金成立日为首次交割日(“基金成立日”)。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10 年,自基
金成立日起算,其中投资期 5 年,退出期 5 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基金的投资期和退出
期均可延长。
   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3,210 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
   各合伙人承诺其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发送的缴款通知书按
时、足额缴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本合伙企业将主要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先进制造、半导体、芯片研发制造等行业中具有
先进技术、独特商业模式或比较竞争优势的中国境内企业。
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
定为准。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制定。本基金的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式,收入分配时的具体方式以管理人出具的收益分配方案为准。基金存续期限
内,本合伙企业可供分配现金(为投资款分期支付或支付本合伙企业费用等而预留的合理金
额除外)按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确定的分配基准日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组合变现、股息、分红、利息等收入可用于再投资。
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分红、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在扣除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现
金。可供分配现金划分给全体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分配(若某分配日下述某
一项所涉款项无需分配的,直接进入下一项的分配,若某一项尚未分配完毕,不得进行下一
项的分配):
  (1)管理人确定分配基准日,对分配基准日前尚未分配的合伙企业可供分配现金进行
分配。
  (2)分配时,首先向各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其收到的累计分配金
额相当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额。
  (3)向全体合伙人支付优先回报:按上述第(2)项分配之后尚有剩余,向全体合伙人
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其优先回报,直至每位合伙人获得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优先回报(“优
先回报”):某位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该合伙人的投资本金余额×该合伙人的投资本金投资
期限×8%÷365。
  就某位合伙人而言,其投资本金余额初始相当于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随该合伙人在
上述第(2)项下获得分配而不断减少;其投资本金投资期限为自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足额
缴付之日(含)起至其在上述第(2)项下获得分配完毕之日(不含)止的期间,期间该合
伙人的投资本金余额发生变动的,应当分段计算。
  (4)如按上述第(3)项分配之后尚有剩余,则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分配按如下规
则进行:
  ① 分配基准日经计算,各合伙人投资本金的年化收益率在 8%以上(不含本数)低于
配给管理人作为业绩报酬。
  ② 分配基准日经计算,各合伙人投资本金的年化收益率超过 50%(不含本数)的,则
额收益,80%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20%分配给管理人作为业绩报酬。
  本合伙企业在总认缴出资额和收益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分
担,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本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
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相关税收规定,缴纳所得税及
其他税收。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由本基金直接支付给管理人,收
取后无需管理人返还。
  管理费按有限合伙人每笔实缴出资金额的 5%一次性收取。基金在有限合伙人每笔实缴
出资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该笔实缴出资金额对应的管理费,计算
公式为:有限合伙人每笔实缴出资金额×5%。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
应按照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执行。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不成的,除适用法律及本协议另行规定外,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深耕主营业务、保障主业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旨
在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研判、项目资源与风控体系优势,适度布局新兴领域或优质
资产,优化公司资产配置结构,分散单一行业经营风险,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与整体投资
回报率,为公司与全体股东创造长期稳健价值,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并购标的业绩、并购整合不确定性等多
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为此,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
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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