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锗业: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2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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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26-012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号公司综合实验大楼三楼会议室。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6 人,代表股份 136,721,8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0,66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00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3 人,代表股份 6,061,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2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4 人,代表股份 6,063,46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3 人,代表股份 6,061,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280%。
   (3)公司部分董事、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25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8%;
反对 4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0%;弃权 5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95,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9%。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4,287,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134,272,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134,422,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9,3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8564%。
   同意股份数:3,614,5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6119%。
   同意股份数:3,764,44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2.0841%。
   表决结果:包文东先生、杨元杰先生、陈飞宏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4,282,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134,425,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134,284,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3,624,2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9.7718%。
   同意股份数:3,766,7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股份数:3,626,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管云鸿先生、黄松先生、王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陈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6]0018 号)。
  特此公告。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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