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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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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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电投水电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马君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
师)担任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特别法律顾
问,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会议资料》、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数据统计结果而出具,对本次股东会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电投水电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6-006 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将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
时间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 12 楼会议室召开,所采
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
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为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
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5 家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007,905,43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91.5004%。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以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出
席或列席本次会议。承办律师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会进行见证。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均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2
月 24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
效。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要求,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数据,以参加网络投票方
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3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501,537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0.1712%。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
投票表决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36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015,406,9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6716%;其中,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33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4,484,35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05%;该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5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
《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
票、计票,承办律师对表决程序、结果进行了见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公司本次股东
会通过的议案如下:
(一)审议《关于审议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4,709,4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数61,0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86,79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4%;反对636,557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6%;弃权61,0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2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关于审议控股子公司远达工程应收款项补提减值准备及全资子
公司特许经营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4,699,6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数60,7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3,776,99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3%;反对646,657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1%;弃权60,7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6%。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关于审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购贷款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5,003,5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股数34,3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080,89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83%;反对369,157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6%;弃权34,30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6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257,86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335,249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21%。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265,84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343,230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28%。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236,97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314,35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4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264,14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341,52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05%。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232,689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310,071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83%。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618,83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696,213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67%。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274,77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352,15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48%。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569,442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646,824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04%。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555,915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633,297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22%。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725,2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802,582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95%。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012,530,496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7,878股,占本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8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无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2、3、4、5项议案属于涉
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5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