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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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1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1人,代表股份698,518,59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7.27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44,465,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0.23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6人,代表股份154,05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042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8人,代表股份154,159,97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6人,代表股份154,052,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042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本员
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持有公司标的股票在公司股东会上的出席权、提案权、表决
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20,513,5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
购股份数量为62,2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
为16,5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及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8,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53,608,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2%;反对54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98,49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154,138,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邓鑫上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裕同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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