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配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司
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
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与个人业绩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
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
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
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
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
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
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津贴、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
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
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岗位
变动为依据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