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简
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
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
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二)证券事务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
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办公室妥善归档
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
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的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
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