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政策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目的
本政策旨在向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
简称“董事会”)订立指引,以决定是否宣派及支付股息及向本公司股东支付之股
息水平。
第二条 整体政策
本公司股息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息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
发放股票股利。
第三条 宣派股息考虑因素
(一)董事会在宣布派发或建议派发股息前,须考虑下列因素:
在因素;及
(二)本公司派付股息亦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
每年股息支付率会有所不同。本公司不保证会在任何指定期间将支付任何特定
金额之股息。
第四条 利润分配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或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五条 批准
(一)董事会可决定并向本公司股东支付其认为适当之中期股息,以及建议支
付末期股息,但须交由股东于本公司股东会上批准。
(二)公司向股东分派的股息,在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当期确认为负债。
第六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
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