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信息: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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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6-003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5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5,521,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88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6 人,代表股份 1,988,9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
表股份 1,988,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6 人,代表股份 1,988,94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1%。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13,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11%;
   反对 351,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8%;
   弃权 45,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351,3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45,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1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3%;
   反对 35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6%;
   弃权 45,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354,3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45,3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7,111,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4%;
   反对 35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5%;
   弃权 43,1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9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 对 355,3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43,1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9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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