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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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致意字(2026)第001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杨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江
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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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涉及的法律问
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
决议,并分别于 2026 年 2 月 7 日和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
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下午 3:00 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票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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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00,577,071 股的 24.1695%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263,6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334% ;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2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53,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伙)、浙江智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名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共
持有公司股份 64,132,389 股,应回避表决,实际参与第 2 项议案表决的无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人数为 26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685,12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8.1595% 。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6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29,500,6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64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95,663,2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78%;
反对股数 1,10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8% ;弃权
股数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346,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72% ;反对 1,10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40% ;弃权 4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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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31,403,023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3911% ;弃权股数 1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1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18,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40% ;反对 1,10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72% ;弃权 1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南京智迪汇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智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名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
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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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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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朱网祥
经办律师:杭仁春、杨群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