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6-015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公布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通函及表决代理委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刊登了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
函及表决代理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要求,特将有
关公告同步披露如下,供参阅。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通 函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通函乃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規定而提供有關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
司(「本 公 司」)的 資 料。本 公 司 各 董 事(「董 事」)就 本 通 函 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並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就 彼 等 所 深 知 及 確 信,本 通 函 所 載 的 資 料 於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均 屬 真 確 及 完 整,且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份,以 及 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項,致 使 本 通 函 的 任 何 陳 述 有 所 誤 導。本 通 函 表 達 的 所 有 意 見
乃 經 審 慎 周 詳考慮並按公平合理的基準及假設而作出。
閣 下 如 對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應 採 取 的 行 動 有 任 何 疑 問,應 諮 詢 閣 下 的 持 牌 證 券 交 易 商、其 他 持 牌
法 團 、銀 行 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 他專業顧問。
閣 下 如 已 售 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轉 讓 名 下 全 部 的 本 公 司 股 份,應 立 即 將 本 通 函 及 隨 附 的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以及確認回條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持牌法團或其他代理商,
以 便 轉 交 買 主或承讓人。
Shenzhen Woer Heat-Shrinkable Material Co., Ltd.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9981)
建 議 聘 任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臨時股東會通告
董 事 會 函 件 載於本通函第3至5頁。
本 公 司 謹 訂 於2026年3月19日(星 期 四)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於 中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坪 山 區 蘭 景 北 路 沃 爾 工 業
園 辦 公 樓 會 議室召開202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2頁。
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或 其 任 何 續 會), 閣 下 應 按 照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上 列 印 的 指 示 填 妥 該
表 格,並 盡 快 且 無 論 如 何 在 不 遲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24小 時 前 交 回 本 公 司 香 港
H股 證 券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閣 下 填 妥 及 交 回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後,屆 時 仍 可 按 意 願
親 身 出 席 會 議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本 通 函 所 提 述的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時間及日期。
目 錄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臨時股東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GM-1
–i–
釋 義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股股東」 指 A股 持 有 人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除 非 內 容 或 文 義 另 有 所 指,僅 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台 灣、香 港 及 澳 門
特別行 政 區
「本公司」 指 深 圳 市 沃 爾 核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A股 及H股 已 分 別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股份代號:002130)及香港聯交所(股份代號:9981)
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 董 事
「臨 時股東會」 指 本 公 司 計 劃 於2026年3月19日(星 期 四)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於中國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蘭景北路沃爾工業園辦公
樓 會 議 室 召 開2026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會,或 其 任 何 續
會
「臨 時股東會通告」 指 本通函 第EGM-1至EGM-2頁 所 載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H股股東」 指 H股 持 有 人
「港元」 指 香港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港」 指 中國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規則》」 指 香港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經 不 時 修 訂)
–1–
釋 義
「人民幣」 指 中國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股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1.00元 的 普 通 股,包 括A
股及H股
「股東」 指 股份持 有 人 ,包 括A股 股 東 及H股 股 東
「%」 指 百分比
–2–
董事會函件
Shenzhen Woer Heat-Shrinkable Material Co., Ltd.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9981)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周 和平先生 中國
易 華蓉女士 廣東省
劉 占理先生 深圳市坪山區
夏 春亮先生 蘭景北路
鄧 艶女士 沃爾工業園
非執行董事: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李 文友博士 香港
上環
獨立非執行董事: 永 樂 街60–66號
曾 凡躍先生 昌泰商業大廈
代 冰潔女士 5樓504室
王 棟先生
敬啟者:
建 議 聘 任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臨時股東會通告
本通函旨在向 閣 下 提 供 合 理 所 需 資 料,以 供 閣下就將於臨時股東會上提呈的
有 關事項的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時 作 出 知 情 的 決 定 。
建 議 聘 任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2月27日的公告 ,內容有關建議聘任境外會計師事務所。
–3–
董事會函件
鑒 於 本 公 司 已 於2026年2月13日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根 據 相 關 規 定,本 公 司 須
聘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相關審計準則之要求對本公司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製
之財務報表提供審計及相關專業服務。
鑒 於 我 們 對 大 華 馬 施 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的 獨 立 性 、專 業 勝 任 能 力 及 投 資 者
保 障 能 力 的 認 可,且 大 華 馬 施 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近 三 年 誠 信 記 錄 良 好 ; 同 時 ,
其 亦 為 本 公 司 發 行 境 外 上 市 股 份(H股)並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主 板 掛 牌 上 市 之 申 報 會 計 師 ,能
夠 滿 足 本 公 司2025年 度 境 外 審 計 工 作 之 要 求 及 審 計 工 作 之 連 續 性,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並 經 董 事 會 審 計 委 員 會 建 議,董 事 會 決 議 委 任 大 華 馬 施
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為 本 公 司2025年 度 境 外 審 計 機 構 。關 於2025年 度 審 計 費 用 ,董
事會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管理層根據本公司具體之審計要求及審計範圍與審計機構
協 商確定。
大 華 馬 施 雲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本 公 司2025年 度 境 外 審 計 機 構 的 任 期 將 自
臨 時 股 東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日 起 生 效 ,直 至 本 公 司 下 一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結 束 為 止。建 議 聘 任
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議 案 已 於2026年2月27日 經 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現 以 普 通 決 議 案 方 式
提呈臨時股東會審議批准。
暫 停 辦 理 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為 確 定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H股 股 東 名 單,本 公 司 將 於2026年3月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期 間 將 不 辦 理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於2026年3月19日(星 期 四)名 列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的H股
持 有 人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為 符 合 資 格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H股 持 有 人 的 所 有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最 遲 須 於2026年3月13日(星 期 五)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前 送 交 本 公 司H股 證 券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 舖)以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臨時股東會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已 載 列 於 本 通 函 第EGM-1至EGM-2頁 ,旨 在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普 通
決議案,以批准上述事項。
–4–
董事會函件
H股 股 東 宜 閱 覽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並 按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的 指 示 填 妥 並 交 回 該 表 格(附
於 本 通 函)。無 論 閣 下 能 否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或 其 任 何 續 會), 閣 下 應 按 照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上 列 印 的 指 示 填 妥 該 表 格,並 盡 快 且 無 論 如 何 在 不 遲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或 其 任 何 續
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交回本公司香港H股證券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M樓)。委 任 代 表 後 閣下仍可按其意願親身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並 於 會 上 投 票。倘 已 提 交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的 股 東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
其表決代理委託書將視作撤銷論。
根 據《上 市 規 則》第13.39(4)條 ,除 主 席 以 誠 實 信 用 的 原 則 做 出 決 定,容 許 純 粹 有 關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外,股 東 會 上,股 東 所 作 的 任 何 表 決 必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深 知 、盡 悉 及 確 信 ,概 無 股 東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將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亦 無 股 東 須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就 有 關 決 議 案
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於臨時股東會後按《上 市 規 則》第13.39(5)條 規 定 的 方 式 公 佈 投 票 結 果 。
推薦建議
董 事 相 信,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 提 呈 以 供 股 東 審 議 及 批 准 的 決 議 案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整 體 的 最 佳 利 益。因 此,董 事 建 議 股 東 投 票 贊 成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所 載 將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上提呈的決議案。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
周和平先生
中國深圳,2026年2月27日
–5–
臨時股東會通告
Shenzhen Woer Heat-Shrinkable Material Co., Ltd.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9981)
臨時股東會通告
茲 通 告 深 圳 市 沃 爾 核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僅 訂 於2026年3月19日(星 期 四)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於 中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坪 山 區 蘭 景 北 路 沃 爾 工 業 園 辦 公 樓 會 議 室 召 開202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會」),以 審 議 及 酌 情 批 准 以 下 決 議 案 :
以普通決議案方式:
承董事會命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
周和平先生
中國深圳,2026年2月27日
附註:
為 釐 定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H股 股 東 資 格,本 公 司 將 於2026年3月16日(星 期 一)
至2026年3月19日(星 期 四)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期 間 將 不 辦 理H股 股 份
過 戶 登 記。於2026年3月19日(星 期 四)名 列 股 東 名 冊 的H股 股 東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H股股東如欲出席本次臨時股東會,H股股東的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2026年3月13日(星
期 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
和 中 心17樓1712–1716號舖。
– EGM-1 –
臨時股東會通告
(1) 凡 有 權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的H股 股 東,均 有 權 委 派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表(無 論 是 否
為 股 東)代 其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倘 股 東 委 任 超 過 一 名 委 任 代 表,該 等 委 任
代表僅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彼等所代表的表決權。
(2)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須 由 股 東 或 其 正 式 書 面 授 權 的 授 權 人 士 簽 署,倘 股 東 為 法 人,則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必 須 蓋 上 公 司 印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或 其 他 獲 正 式 授 權 的 授 權 人 士 簽 署。倘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由 委 任 人 的 授 權 人 士 簽 署,則 授 權 該 授 權 人 士 簽 署 的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
須經公證。
(3) H股 股 東 最 遲 須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24小 時 前(即2026年3月18日(星 期 三)下 午 二
時三十分前)將代表委任表格及經公證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送達本公司H股股份過 戶
登 記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183號 合 和 中 心17M樓),
方為有效。
(4) 倘 屬 本 公 司 任 何 股 份 的 聯 名 登 記 持 有 人,則 只 有 就 有 關 股 份 在 股 東 名 冊 上 排 名 首 位 的 人
士方可於臨時股東會上親身或由其委任代表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
股東或其代表出席臨時股東會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倘股東為法人 ,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或其
他決策機構授權的其他人士須提供該股東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委任該名人士出席大會的
決 議 文本方可出席臨時股東會。
根 據《上 市 規 則》,除 大 會 主 席 以 誠 信 原 則 決 定,容 許 純 粹 有 關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決 議 案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外,在 股 東 會 上,股 東 所 作 的 任 何 表 決 必 須 以 投 票 方 式 進 行。因 此,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所 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1) 臨時股東會預計需時不超過半天並將以普通話進行。
(2) 請 知 悉 臨 時 股 東 會 將 不 會 派 發 禮 物 或 有 價 證 券。親 身 或 由 其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的
股東須自付交通、餐飲及住宿費用。
(3) 提呈臨時股東會審議批准的議案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6年2月27日的通函。
(4) 如 閣 下 對 臨 時 股 東 會 有 任 何 疑 問,請 致 電(852) 2862 8555聯 絡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的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六時正。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i)執 行 董 事 周 和 平 先 生、易 華 蓉 女 士、劉 占 理 先 生、
夏 春 亮 先 生 及 鄧 艶 女 士 ;(ii)非 執 行 董 事 李 文 友 博 士 ; 及(iii)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曾 凡 躍 先 生、代 冰 潔 女 士
及王棟先生。
– EGM-2 –
Shenzhen Woer Heat-Shrinkable Material Co., Ltd.
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 9981)
本人╱吾等(附註1)
地址為(附註2)
(附註3)
持有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股H股,為本公司的股東,
現委任(附註4)大會主席或
(其地址為 )
為 本 人 ╱ 吾 等 之 代 理 人,代 表 本 人 ╱ 吾 等 出 席 將 於2026年3月19日(星 期 四)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於 中 國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坪 山 區 蘭 景 北 路 沃 爾 工 業 園 辦 公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的 本 公 司2026年 第 二 次 臨 時 股 東 會(「臨 時 股 東 會」)或 其
任 何 續 會 ,並 於 該 會 代 表 本 人 ╱ 吾 等 依 照 下 列 指 示 就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所 列 的 決 議 案 投 票 ; 如 無 作 出 指 示,
則本人╱吾等之代理人可酌情投票。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本 代 理 人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公 司 日 期 為2026年2月27日 的 通 函(「該 通 函」)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 贊成(附註5) 反對(附註5) 棄權(附註5)
外審計機構
日期:2026年 月 日 簽署(附註6):
附註:
代 理 委 託 書 將 被 視 為 與 以 閣 下 名 義 登 記 之 所有本公司股份有關。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股 東 可 委 任 一 位 或 多 位 代 理 人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及 代 表 其 於 會 上 投 票 ,代 理 人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的 股 東 。本 代 理 人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之 每 項 更 改 須由簽署人簽字示可。
加上「」號 ; 如欲投票棄權任何決議案 ,請在「棄權」欄內加上「」號。計算通過決議案所需的大多數時包括該等「棄
權」票 。如 無 任何 指 示 ,代 理 人 可 自 行 酌 情 投 票。
代 理 委 託 書 必 須 蓋 上 公 司 印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授權人士簽署。
唯 一 有 權 投 票 者 。然 而 ,倘 超 過 一 位 以 上 有 關 聯 名 持 有 人 親 身 或 由 其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則 只 有 排 名 最 先
的 聯 名 股 東 親 自 或 由 其 委 任 代 表 作 出 的 投 票 方為有效,而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點算。
遲 須 於 臨 時 股 東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24小 時 前(即2026年3月18日(星 期 三)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前)或 其 任 何 續 會(視 情 況 而
定)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填 妥 及 交 回 本 代 理 人 表 決 代 理 委 託 書 後 ,股 東屆時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
東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應 當 出 示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證 明 及 由 委 託 人 簽 署 或 委 託 人 法 定 代 表 簽 署 的 委 託 書,委 託 書 應 規 定
簽發日期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臨時股東會 。法定代表人出席臨時股東會,
應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證 、能 證 明 其 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資 格 的 有 效 證 明 ; 委 託 代 理 人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 ,代 理 人 應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證 、法 人 股 東 單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法 出 具的書面代表表決代理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