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绿生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19:11:0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绿
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
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
与原始材料一致。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载明,公司
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余养朝先生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同意将原提交至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部分议
案进行修改。根据前述《补充通知》,除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变化外,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不变。上述《股东会通知》
《补充通知》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
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绿都大道 8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6,751,628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9.974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
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共 12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87,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28%。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12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3,47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13%。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余养朝先生提请将《关于〈2026 年限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补充通知》,控股股东余养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9.91%的股份。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其
向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要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0,129,0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
对 10,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461,400 股,占与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9%;反对 10,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稿)〉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0,076,6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5%;反
对 62,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409,0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5%%;反对 62,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事宜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0,129,02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1%;反
对 10,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3,461,400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9%;反对 10,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
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阳阳
    负 责 人:
                   沈国权                                      田崇泰
                                                  二 O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绿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