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卫东律师、沈文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江丰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通知》,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
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
函》,提议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6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的部分子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
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前述《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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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提
案、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方
式的表决时间等事项。其中,《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截止股权登记日
即 2026 年 2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
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
《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临时提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1,679,0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38%。
根据公司提供的《江丰电子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 65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9,957,41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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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 663 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合计为 111,636,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384%。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
现场出席、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半数的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钱红兵先
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43,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443,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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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29,968,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968,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0%;反对 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 111,616,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434,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3%;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
(2)《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08,482,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30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17%;反对 3,142,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38%;弃权 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08,483,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301,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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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130%;反对 3,142,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38%;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11,612,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6,430,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7%;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1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5)《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08,490,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308,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276%;反对 3,135,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87%;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提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在审议《关
于与关联人共同收购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回
避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
案》下的子议案(1)和子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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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临
时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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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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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王卫东
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