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得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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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得润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
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上刊载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合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开。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邱扬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计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18,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1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9,704,27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39%。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
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31,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631,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36%;反对 51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3%;弃权 17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2%。
  关联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邱建民、杨桦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2月27日出具。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袁嘉妮
负责人:宋 征                     签字律师:夏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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