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6-01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公司会议室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0 人,代表股份 194,573,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37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3,47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9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7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7 人,代表股份 40,877,61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5 人,代表股
份 40,277,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8%。
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一萍、刘洪国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14,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1%;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0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 意 39,118,8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92,814,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1%;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0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118,8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14,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1%;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0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18,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14,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1%;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03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118,8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0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09,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5%;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0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113,8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09,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35%;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0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113,8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529,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6%;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31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7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8,833,9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7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524,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71%;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32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8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8,828,9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9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0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23%;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0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111,5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806,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23%;反
对 7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弃权 1,04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35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9,111,5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3,212,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10%;反
对 7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1%;弃权 626,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17,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
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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