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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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6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
议”),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法律意见书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于 2026 年 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召开
方式、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城中核路 11 号 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付强先生主持。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9:25,
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等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73 名,代表股份 114,308,25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57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13,087,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8947%。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1,220,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0 人,代表股份 10,226,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9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6,1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4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1,220,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630%。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
决情况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本项议案属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及普通决议事项,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4,000,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1%;
反对 282,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2%;
弃权 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919,4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50%;
反对 28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35%;
弃权 2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5%。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属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及普通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
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回避表决。其中,京能集团
所持有的 75,036,000 股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因此,本项议案的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为 39,272,253 股。
表决情况为:
同意 38,940,8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62%;
反对 304,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43%;
弃权 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9,895,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595%;
反对 304,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6%;
弃权 2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9%。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梅向荣 李晓波
经办律师:
程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