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1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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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天津·成都·南京·长沙·长春·珠海·海口·昆明·沈阳·石家庄·郑州
             香港·南昌·杭州·济南·福州·合肥·西安·大连·武汉·太原·贵阳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2月12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
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官龙村第二工业区11
栋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韩玉先生主持,完成了《股东会
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824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226,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92%,其
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3,272,1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58%。
投票的股东共计81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54,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03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819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6,260,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补充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399,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2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4,433,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70.8105%;反对1,54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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