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科技: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18: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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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农大肥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1-
                                                      法律意见书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
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山东农大肥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www.bse.cn)披露了《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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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述股东会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载明了应
载明的相关内容,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且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安市肥城市高新区创业路 249 号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5 会议室召
开。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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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753,0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01,6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9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154,62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01,600 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
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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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8,154,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8,154,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0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6-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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