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0346 号
致: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议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会议议案等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临时股东会通告》;2026 年 1 月 31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刊登了《秦皇岛
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和《秦皇岛港股份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通告》合称“《股东会通知》”)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
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市海港区海滨路 35 号本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聂玉中
先生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董事一致推举高峰执行董事主持会议。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月 27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内容相一致,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A 股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结果,以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证登”)协
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468,978,85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9.982984%。
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2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004,744,850 股,
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1.674415%;H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464,234,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308569%。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董事候选人张志辉、丁晓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证登协助公司予以确定,本
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及 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证登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东类型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
A股 4,001,639,085 99.922448
选举张志辉先生为
本公司执行董事
普通股合计 4,465,873,085 99.930504
本公司执行董事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股东类型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
H股 464,234,000 100.000000
普通股合计 4,466,115,872 99.935937
上述议案中,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序号 比例 比例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选举张志辉
司执行董事
选举丁晓平
司执行董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负责人与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