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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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6-00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15,000 万
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784,000 万
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31,000 万
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
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68,000 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
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升常州”)和中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
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9,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2,559.70 万元;本次
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常州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3,000 万元,实际担保余
额为 12,559.7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品、光电子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承包;电力、
新能源、节能相关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及咨询服务;光
伏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
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日升常州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公
司,东方日升持股 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日升常州系公司全资
公司。
   财务指标          2025-9-30(未经审计)        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44,889,957.59      5,316,032,750.68
   负债总额              1,529,118,684.01      2,928,567,350.77
    净资产              2,515,771,273.58      2,387,465,399.91
   财务指标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3,790,142,589.56      6,047,046,242.47
   利润总额               128,305,873.67         73,639,705.95
    净利润               128,305,873.67         73,603,820.76
   三、合同基本情况
为:2026 年坛中银最高保字 021101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日升常州和中
国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合同编号为:505389873E2026020601)(以下
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
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2,293,808.39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2 月 27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53.23%和 199.51%;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688,880.96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2 月 27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
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5.99%和 59.9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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