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
津银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2 月 27 日为授予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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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