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美上海: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明秀-已离任)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7 0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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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盛美上海”)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各项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
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正式离任,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现将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的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彭明秀,女,1962 年 2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无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企业
管理硕士、EMBA。1999 年 1 月至 2019 年 7 月历任虹冠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长、副总经理、董事长、执行长,2017 年 6 月至 2025 年 6 月任啟發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海驊投资有限公司执行长、天擎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政美應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任职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
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
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
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本人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无故缺席、
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
       应出席次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出席股东
  姓名                            未亲自参加会
         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会次数
                                  议
 彭明秀     9     9     0     0      否       5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在第二届董事会公司提名委员会中担任
召集人,并同时担任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成员,对任职期内审计工作、定期
报告、董事会换届等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
会 6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战略委员会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本人应出
席审计委员会 6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战略委员会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
本人均亲自出席,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
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
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
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
和公正性。
  (四)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
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到公
司进行现场考察,亲自出席公司 2025 年投资者开放日,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
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公司对我们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投资者活动日等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
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对 2025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调整 2025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按照业务的实际需要发生,调整
要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维持了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
金流量,切实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人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评价,以确保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认为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
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内,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本人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
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第五次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建议董事会聘任 LISA YI LU FENG 女士为
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
拟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拟
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
事的议案》,同意选举蒋守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7 月
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案,同意选举 HUI WANG 先生、王坚先生、黄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选举张苏彤先生、蒋守雷先生、陈大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杨霞云女士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公司选举董事的相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
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
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显
失公平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
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
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
属安排和审议程序,以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和授予价格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审慎审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提交的各项议案,独立、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同时,本人积极
与董事会和管理层沟通,推动公司决策水平的提升。
  本人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正式离任,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最后,本人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
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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