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的时间:2026年2月26日(星期四)15:30开始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26日9:15-9:25,9:30-11:30,
(3)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26日9:15-15:00。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2,806,028股。
人数(人)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7 75,549,022 24.9496%
现场投票 2 51,510,042 17.0109%
其中
网络投票 105 24,038,980 7.938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人数(人) 代表股份数(股)
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4 2,015,432 0.6656%
现场投票 0 0 0
其中
网络投票 104 2,015,432 0.665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结果:同意 74,82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99.0471%;反对 6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35%;弃权 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94%。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95,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5999%。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819,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0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6,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1932%。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770,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61%,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7,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7619%。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770,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62%,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7,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7669%。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765,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94%,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2,00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5116%。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770,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5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6,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7572%。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760,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27%,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6,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2610%。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780,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92%,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6,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2527%。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780,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91%,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6,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2525%。
总表决结果:同意 73,759,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11%,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5,7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1.2006%。
(截止 2026 年 2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名称:北京
关联股东新乡硅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孙琳对该议案回避
表决。
总表决结果:同意 23,305,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91%;反对 6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80%;弃权 6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729%。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82,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25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的宋深海律师和马洪伟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
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