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风新材: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6 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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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59   证券简称:国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4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
          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施克炜等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
合计持有的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张科技”或“标
的公司”)46,263,796 股股份(占金张科技库存股注销后总股本比
例为 58.33%),并向包括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
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关于调整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
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前的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调整后)的议案》,本次交易方案相关内容如下:
   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完成当年起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即 2025
年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如本次交易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具体业绩承诺期顺延的相关
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1)金张科技 202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8,510 万元;
   (2)金张科技 2025 年度与 2026 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金张科技 2025 年度、2026 年度与 2027 年度累积实现的净
利润不低于 30,060 万元;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张科技进行审计。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个会计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应系经前述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金张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累计
实际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均应根据前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金张科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公司进行补
偿:
   (1)金张科技 2025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
的 80%;
   (2)金张科技业绩承诺期内 2026 年度与 2025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
合计数未达到该两个年度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 80%;
  (3)金张科技 2027 年度、2026 年度与 2025 年度实际净利润合计
数未能达到该三个年度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 100%。
  业绩补偿义务人保证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公司股份优先
用于履行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并在补偿事宜全部实施完毕前,严格
遵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项下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在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包括该
部分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对应获得的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股份数)之上设定质押权、第三方收益权等他项权利或可能对
实施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补偿安排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安排,业
绩补偿义务人有义务确保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份不被司法冻
结或被强制执行。一旦出现被质押、冻结、设置他项权利或其他影响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履行的情形,业绩义务补偿人有义务在知悉该等
事项之日立即通知公司。违反前述约定的,公司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
责任。
  如业绩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包括该部分股
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对应获得的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股份数)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或
者业绩义务补偿人违反协议中补偿措施实施的相关约定,从而导致其
无法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的,则公司
有权直接要求业绩补偿义务人就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以等额现金方
式进行足额补偿。
  若金张科技三年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合计数超过该三个年
度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 100%,则超额业绩部分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超额业绩奖励:首先按照业绩补偿义务人实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的
总金额(以下简称“累积业绩补偿金额”)为标准向业绩补偿义务人
支付奖励;若有剩余,剩余部分的 20%用于对业绩义务补偿人进行现
金奖励。
   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支付给各业绩补偿义务人的超
额业绩奖励金额=各业绩补偿义务人累积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
累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总和
-全体业绩补偿义务人累积业绩补偿金额)×20%×各业绩补偿义务
人本次交易中向公司转让的金张科技的相对持股比例(即施克炜为
   若业绩补偿义务人未向公司支付过业绩补偿款,则业绩补偿义务
人累积业绩补偿金额为 0。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进行的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业绩承诺期为 2025 年度、2026 年度、2027 年度和 2028 年度。
   (1)金张科技 2025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8,510 万元;
   (2)金张科技 2025 年度与 2026 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3)金张科技 2025 年度、2026 年度与 2027 年度累积实现的净
利润不低于 30,060 万元;
   (4)金张科技 2025 年度、2026 年度、2027 年度与 2028 年度累
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43,273 万元;
   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张科技进行审计。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个会计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应系经前述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金张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
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与累计
实际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均应根据前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金张科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对上市公司进
行补偿:
   (1)金张科技 2025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2)金张科技 2026 年度与 2025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两个
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80%;
   (3)金张科技业绩承诺期内 2027 年度、2026 年度与 2025 年度
的实际净利润合计数未达到该三个年度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 80%;
   (4)金张科技 2028 年度、2027 年度、2026 年度与 2025 年度的
实际净利润合计数未能达到该四个年度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 100%。
   业绩补偿义务人保证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并在完成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业
绩前,严格遵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锁定安排,不在其通过本次交
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该部分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对应获得的
上市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数)之上设定质押权、
第三方收益权等他项权利或可能对实施本协议项下补偿安排造成不
利影响的其他安排,业绩补偿义务人有义务确保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不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一旦出现被质押、冻结、
设置他项权利或其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业绩补偿义务人有义务
在知悉该等事项之日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违反前述约定的,上市公司
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若业绩补偿义务人于业绩承诺期内提前完成累计承诺业绩的,经
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
值测试报告》验证业绩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业绩已完成
且标的资产未发生减值情形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同意业绩补偿义务人
解除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若业绩补偿义务人提
前解除锁定的,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及减值测
试,若发生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约定的需要补偿情形的,仍应当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份、现金等;如果届时审核监管部门对锁定期有
最新规定或监管要求,则交易对方应按审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或监
管意见对锁定期进行调整。
  若金张科技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合计数超过业绩承诺期累
计承诺净利润合计数的 100%,则超额业绩部分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超额业绩奖励:(1)首先按照业绩补偿义务人根据《业绩承诺及补
偿协议》实际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补偿的总金额(以下简称“累积业
绩补偿金额”)为标准向业绩补偿义务人支付奖励;(2)若有剩余,
剩余部分的 20%用于对业绩补偿义务人进行现金奖励。
   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支付给各业绩补偿义务人的超
额业绩奖励金额=各业绩补偿义务人累积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
累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总和-
全体业绩补偿义务人累积业绩补偿金额)×20%×各业绩补偿义务人
本次交易中向公司转让的金张科技的相对持股比例(即施克炜为
   为免疑义,若施克炜、卢冠群未向公司支付过业绩补偿款,则施
克炜、卢冠群累积业绩补偿金额为 0。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
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
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对于股东大会作出重
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初始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就构
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适用意见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
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
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
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
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
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涉及标的资产、交易对方、交易对价的变
化,亦不涉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关于调整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
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
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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