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亮新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26 19: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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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035 号
致: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
                                                            法律意见书
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
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4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 15:00 在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北环道 35 号
河北国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董国亮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4 日 15:00 至 2026 年 2 月 25 日 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1,637,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4%。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1,637,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4%。
  上述股东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07,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29%。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会议未对《股东
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637,0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637,0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
  (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637,0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637,0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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